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生于197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镇**村**街**号,住绥阳县**镇**村,教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遵义市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移送本院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9时许,绥阳县**镇**中学**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与工会主席孙某某在**办公室因工作资料等琐事发生口角并打架,在打架过程中,付某某将孙某某推倒致其腰部撞到茶几受伤。经鉴定:孙某某所受之伤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6日,付某某赔偿孙某某医药费30000元,取得了孙某某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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