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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58********,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农民,住磐石市**镇**社**楼**单元**室。曾因违法聚集,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于2020年2月7日被磐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5时许,在**镇**村石场附近,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继而付某某用拳头将吴某某头面部打伤。经磐石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头面部外伤、左眼外伤、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0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赔偿被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25000元,并取得谅解。

案发当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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