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6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乡**村**组,现住武汉市江岸区**村**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所得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6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月至11月期间,胡某某伙同黄某某(均已处)在武汉市汉阳区四台三路**号**服装厂多次盗窃该服装厂的布匹,后变卖给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案布匹经汉阳区物价部门鉴定总计价值12459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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