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秦检诉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身份证号码3201131949********,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退休,住南京市秦淮区**街**号**幢**室。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并于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本市秦淮区**街**号小区内,因认为被害人车辆停放影响他人通行等,为发泄情绪,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多次采用钥匙等硬物划车的手段,对被害人车辆进行损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3月24日10时许、3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采用上述手段,二次损坏被害人胡某某的苏AA****大众轿车,致该轿车左右二侧多处漆面受损。经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苏AA****大众轿车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300元。
2019年3月30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采用上述手段,损坏被害人张某某的苏A3****丰田SUV,致该SUV左侧多处漆面受损,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200元。
2019年8月12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采用上述手段,损坏被害人余某某的苏AH****奔驰轿车,致该轿车右侧多处漆面受损。经江苏方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苏AH****奔驰轿车的损失金额为人民币6370元。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亲属已赔偿三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三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汽车维修发票、估价单、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胡某某、张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等;
7.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的搜查笔录;
8.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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