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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妨害公务案)_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庆阳市西峰区**镇**村**队**号。2017年1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温泉派出所罚款500元;2018年3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温泉派出所罚款5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凌晨2时许,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派出所接“110”指令,张某某报称:西峰区**厂家属楼三单元302室吵闹声太大,影响其正常休息。西峰分局北街派出所民警刘某某、杨某二人着制式警服、带单警装备赶赴现场处置警情。张某某将刘、杨二人带至302室门前,刘、杨敲门约3分钟,并告知:“我们是**派出所民警。”被告人石某某、付某甲(以上二人已起诉)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三人将门打开,付某甲高声质问民警:“你们都敲了两次门了,弄啥呢?”石某某大声辱骂民警,付某某同时大声质问:“你们有啥权利,哪个法律规定你们敲我们门的。”在辱骂、质问民警的同时,三人将民警向外推搡。民警刘某某答复三人:“我们是北街派出所民警,有人举报你们房间晚上吵声太大,影响群众正常休息。”付某某大声质问:“谁刚才敲我们门了,往进走。”付某甲多次大声质问民警:“你们是弄啥的?”并推搡刘、杨二人。刘、杨见三人态度蛮狠,让报案人张某某先回其房间休息。这时,石某某跑回房间取出一把菜刀,向刘某某砍去,刘侧身躲避后抓住石手中的菜刀,石顺势在刘的头部击打一拳,同时继续大声辱骂民警。付某甲上前抢夺刘某某手中的菜刀,刘快速将302房间门关闭,将石某某、付某甲、付某某三人关在302房间内。刘、杨二人在门外用手将门推住,防止三人再次出来闹事。同时,刘某某拨打“110”请求援助。石某某、付某甲、付某某三人继续在房间内大声吵闹并辱骂警察、蹬踢入户门。刘某某给三人解释:“你们稍等,不要吵了。”大约20分钟后,巡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将石某某、付某甲、付某某三人控制。在带离过程中,付某某质问警察:“你们凭什么抓我呢,你们今天不给我给个证据,我把你们告死哩。”三人在被带离过程中仍有拒不配合、推搡等行为,随后三人被移交至**派出所。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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