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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集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021959********,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8时20分,犯罪嫌疑人付某某醉酒后驾驶黑J****号松花江牌轻型封闭货车,在集贤县**路与**路路口西100米处由东向西行使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双鸭山市刑事技术支队检验: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为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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