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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公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现住福建省长汀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酒后驾驶闽******小型汽车,从莆田市城厢区东方国际大酒店出发,途经莆田市荔城区延寿路国家电网路口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95.1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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