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公诉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乡**村**排**组**号,现住桂阳县**街道**乡镇企业局院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21日至7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醉酒后驾驶“湘LF***”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桂阳县昭金村蒲塘组出发驶往桂阳县城,21时30分许,途径桂阳县骏马大道与蔡伦北路交叉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桂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鉴定人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70mg/100ml,属醉酒后驾车。
桂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侦查,付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桂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配合调查。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19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