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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71967********,汉族,初中文化,待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城区**路**号**排**号,现住址:乐陵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机动车,沿阜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玉皇堂商贸街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

2019年10月22日,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8mg/100ml。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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