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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195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3221957********,汉族,不识字,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来安县********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居住在来安县**镇**村**组的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自家菜园内非法种植疑似罂粟原植物。2020年4月26日10时许,来安县**镇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后并依法铲除。经清点,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非法种植的疑似罂粟原植物651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来安县公安局送检的二十株付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原植物为毒品原植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付某某不起诉。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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