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住宿州市埇桥区**号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宿州市埇桥区**小区出发,沿**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一大队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36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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