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石阡县*****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饮酒后驾驶贵DQN***号小型轿车从石阡县***乡街上往***乡***村方向行驶,23时25分许,当该车行驶至石大线6KM+200M时,与对向行驶的付某甲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付某甲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石阡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某某、付某甲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铜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24mg/100ml。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的法定从轻、从宽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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