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二部刑不诉〔2020〕516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9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AC6***号揽胜极光牌小型越野客车自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广场地下二层停车场出发后上道路行驶,途经杭行路,至21时45分许,其驾车沿杭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杭行路祥盛路口处,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后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2MG/100ML。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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