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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Z275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宿州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至**路段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将其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54毫克/100毫升。

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于2020年9月28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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