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黑龙江海林县人,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宿舍**号,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沿宿州市**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40KM东侧**变电所门前路段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将其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77毫克/100毫升。
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于2020年5月8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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