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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邛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街道**村**组**号(原邛崃市**镇**村**组),住邛崃市**街道**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易某某,身份证号码:5101831987********)。

    辩护人,无。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丰田”牌小轿车沿邛崃市区朱牌坊街往君平大道方向行驶。当晚19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驾车行驶至君平大道5号外时被邛崃市公安局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8mg/100ml。

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付某某血样进行检验,其乙醇浓度为:88.7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9)之规定,付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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