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街**里**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街**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5日20时47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傅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湘C****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湘潭市雨湖区桃园路口方向沿建设北路往雨湖区人民法院方向行驶,行驶至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与二纺厂的交叉路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4mg/100ml;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4.2954mg/100ml。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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