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88********,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鲁山县*镇*村*组*号,现住鲁山县*路*花园*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宝某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烤厂门前路段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后被宝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2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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