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11196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安阳市殷都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1时42分,犯罪嫌疑人付某某酒后驾驶豫EP****号**牌小型轿车沿安阳市**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洗浴中心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付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5.4mg/100ml。
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证言;3.犯罪嫌疑人付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又系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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