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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541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97********,满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委,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11月20日,安某某(另案处理)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嘉兴市秀洲区**镇**路等处购买无牌浴霸、换气扇、平板灯等产品,在其位于嘉兴市秀洲区**镇**苑**幢**室的租房内和海盐县**镇**村**号的仓库内,打上“Midea”标识,通过其经营的“美的吊顶电器直营店”和“美的电器官方自营店”两家淘宝店进行销售。至案发,累计销售金额共计80万元左右。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明知安某某售假,仍帮助其充当淘宝客服,涉案金额约30万元。

2019 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从嘉兴市秀洲区**镇**苑**幢**室内和海盐县**镇**村**号仓库内查获印有上述商标的风口面罩、吊顶风机、吊顶灯、精品面板灯、集成吊顶等物一批。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参与时间较短,系在校大学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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