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号,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巷**号**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在中国银行遵义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590752********),截止2018年7月9日该信用卡逾期本金115158.22元。期间,其更换手机联系方式未告知银行,经中国银行遵义分行电话、短信、登报等方式进行催收,三个月后仍然不归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因自愿认罪认罚,无刑事、行政处罚前科记录,系初犯,已归还欠款,获得银行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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