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宜葛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71967********,汉族,初中文化,系宜昌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间,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运营鄂E*****出租车过程中,应乘客嫖娼要求,通过组织卖淫团伙万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散发的招嫖“小卡片”,使用微信与李某某(另案处理)、万某某取得联系,先后多次介绍并搭载男性乘客到万某某等人组织的卖淫窝点嫖娼,事后共收到万某某、李某某等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的辛苦费、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8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30日2时许,付某某介绍并搭载1名男性乘客前往金东山大酒店嫖娼;4时许,付某某介绍并搭载1名男性乘客前往大明宫文化主题酒店嫖娼;因1名乘客未交易成功,事后收到万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的好处费人民币200元,收到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辛苦费人民币20元。
2. 2019年10月4日22时许,付某某介绍并搭载2名男性乘客前往大明宫文化主题酒店嫖娼,事后收到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的好处费人民币200元。
3.2019年7月13日,付某某介绍并搭载1名男性乘客前往金东山大酒店、2019年10月2日及2019年10月10日分别介绍并搭载1名男性乘客前往大明宫文化主题酒店嫖娼,因乘客均未交易成功,每次收到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的辛苦费人民币2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车辆运行轨迹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的证言;3.检查、辨认等笔录;4.犯罪嫌疑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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