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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9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肃宁县****村,现住该村。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肃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4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肃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0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6日退查重报。

肃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27日19时3分左右,付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28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4KM+100KM处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轧树枝发生交通事故后倒地的尚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付某某推行摩托车脱离现场,造成尚某某当场死亡,付某某受伤,二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尚某某轧树枝事故中尚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肃宁县公路管理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付某某与尚某某事故中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尚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无法认定付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尚某某的死亡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本院认肃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肃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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