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柳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8日13时许,付某某在未取得农机车辆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装载稻草)载乘谷某某,沿烧锅村增福屯付某某家门前村路由东西向行驶右转弯驶入付某某家门前时,乘坐在稻草上的谷某某掉落车下,事故发生后付某某为抢救伤者未保护第一现场,未报案,谷某某经柳河县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03月20日07时许死亡。经认定,付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死者谷某某系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经达成赔偿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案发后第一时间救助被害人,明知报警后仍在医院等待,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且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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