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红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41978********,满族,大学本科,系大庆市红岗区**镇人民政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街**巷**门**室,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3日17时许,付某某驾驶黑E****E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萨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岗长城酒店门前道路时,与被害人李某甲(殁年47岁)相撞,致使李某甲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付某某立即将李某甲送至医院并拨打110报警电话,后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案发后,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侦查阶段起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2.书证:案件侦破经过、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收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省众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酒精含量测试报告;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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