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公诉刑不诉〔2019〕103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进某某**乡**村**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进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付某乙提供吸毒场所,吴某甲提供毒品,付某甲、付某乙、吴某乙与吴某甲等人在进某某**镇**路**街**歌城KTV付某乙所开的包厢内吸食毒品K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进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付某乙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乙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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