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付开元,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0*******,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新塘乡**居委会**组**号。因犯滥伐林木罪,2014年10月29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开元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8月31 日退回恩施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30日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至2020年4 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付开元购买恩施市新塘乡**村村民廖某某家山林树木20株,并约好《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廖某某负责办理。2020年4月27日,付开元知道廖某某办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采伐杉木20株)后,但未将《林木采伐许可证》拿到手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来到廖某某家位于恩施市新塘乡**组(小地名**)山林,没有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准许的树种砍伐,而是将该山林中的马尾松采伐13 株,经现场检尺计算计立木蓄积10.6599立方米。然后付开元将采伐林木请工人裁制成原木103件,雇请司机将上述原木103件往恩施市龙凤镇运输的途中,在恩施市三岔镇浑水河路段被查获。森林公安局办案人员将扣押的木材检尺,计木材材积为9.4615立方米,按照湖北省综合出材率57.5%计算,立木蓄积16.4647立方米。2020年5月28日,付开元主动到恩施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随后,付开元积极开展林木补植复绿工作,补种树木183株,成活率达80%。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木材检尺码段、林木采伐许可证、补种林木验收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等人证言;3.被不起诉付开元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开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积极开展补植复绿工作,其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开元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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