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4********,汉族,专科毕业,无业,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县城**镇**街**号**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4日到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0时32分,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匿名电话报警称:在河南省平舆县玉皇庙乡大宋村委小彭庄吴皇路段西侧有人伐树。接警后,森林公安民警立即出警赶往案发现场,并立即对现场进行勘查,共有34株树木被伐倒,经平舆县自然资源局工程师刘红迷、李香田鉴定,被滥伐34株杨树的活力木蓄积为20.5584立方米。2019年10月24日,犯罪嫌疑人从某某到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无证采伐林木的犯罪事实,同日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的证明、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书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及初犯偶犯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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