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丛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派出所,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区**号楼**门**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丛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12日,丛某某自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其与张某某贷纠纷的强制执行决定后,丛某某故意转移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致使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无法执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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