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仇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滨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仇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仇某甲因其身患癌症的堂兄仇某乙听说服食蟾蜍可治疗癌症,便受其堂兄请托,在射阳县合德镇友爱村一组境内捕捉蟾蜍173只、青蛙6只,直至被射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捕捉的173只蟾蜍为中华蟾蜍,6只青蛙为黑斑蛙, 均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仇某甲所捕捉的蟾蜍和青蛙均被公安机关放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仇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仇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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