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2019年7月26退回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6月13日、2019年8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2019年7月13日、2019年9月26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农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25日中午12时左右,在农安县小城子乡花园村韩家粉房屯王某某家园子外,因土地纠纷问题,王某某与仇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王某某与仇某某抢夺垛叉,仇某某将王某某拽倒,导致王某某右侧手臂前部受伤,经鉴定,王某某所受的伤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农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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