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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仇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诉刑不诉〔2017〕31号 

被不起诉人仇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74********,汉族,大学本科,自由职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小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5日凌晨零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仇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S的黄色大众牌小轿车,沿本市碑林区环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振兴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仇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98.8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仇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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