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仇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社*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刑事拘留;并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仇某某酒后驾驶甘AV****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兰州**学院向东3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甘肃天信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仇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06.18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