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19〕367号
被不起诉人仇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仁怀市**镇**村**坝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城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仇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SQ****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南城区东莞大道辅道环城路立交桥桥底路段时,被设岗查车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仇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记录录像,被不起诉人仇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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