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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Z65号

被不起诉人仁某某,男,出生于198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1985********,性别:男,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某某,住**乡**村,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白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白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大约在2013年被不起诉人仁某某的岳父亲曲某某去世前留给其一把手枪,并将该枪藏匿于其家中二楼存放粮食的杂物间里。今年通过“缉枪治爆”宣讲,仁某某于2020年12月15日将该枪主动上交给白某某安孜派出所。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甘)鉴(痕)字[2020]21069号《枪弹检验报告》,鉴定结果为: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64式”手枪弹的非军用、非制式7.62㎜手枪,具有杀伤力。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非制式7.62㎜手枪1支;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具有自首情节)、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枪支笔录及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

3、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仁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仁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由白某某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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