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亢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61956********,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住新沂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亢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亢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2时20分许, 亢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新沂市黄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北京路交叉路口地段时,与周某某驾驶的苏C9****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致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陆某某、苗某某受伤,两车损坏。陆某某后经医院医治无效于2020年7月1日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陆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亢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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