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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井某某危险驾驶案)_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九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井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82********,汉族,大学本科,工程施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住九寨沟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8月24日被九寨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九寨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1月4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九寨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8月12日,井某某驾驶冀AU****小型普通客车在国道544线56km400m处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5.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由于本案对血液样本封装、存储、送检链条不清,送检的检材与提取的血液样本数量上不一致,不能确定送检的血样系井某某的血样,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具有同一性,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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