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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亓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亓瑞上亓某甲,曾用名亓科委亓某乙,男,1982年4月19日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3713111982********,汉族,小学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群众,住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后盛庄村505号临沂市罗庄区**庄**村**号,个体。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亓瑞上亓某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亓瑞上亓某甲在其上线王宝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尼克”“纯爷们第二代《一粒硬五天》”“魔根”等壮阳药。据亓瑞上亓某甲供述共计购买了5000余元的保健品,并在位于临沂市临沂市罗庄区清河南路与蒙山大道交汇处东50米路临沂市临沂市罗庄区**路**道**路南成人保健品店内,将部分进购的保健品对外销售牟利。王宝某某明供述销售给了亓瑞上亓某甲,但数额记不清了,其微信转账记录证实销售给亓瑞上亓某甲共计9490元,王宝明供述材料证实销售金额为490元。2020年5月7日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在亓瑞上亓某甲处扣押摩根121粒、尼克72粒、纯爷们第二代40粒。经鉴定,在王宝明某某及亓瑞上亓某甲处查扣的“尼克”“纯爷们第二代《一粒硬五天》”“魔根”均检测出西地那非,项目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公安机关未查找到从亓瑞上亓某甲处购买以上产品的人员,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亓瑞上亓某甲销售了上述产品;对于亓瑞上亓某甲购买的数额、销售数额均未查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亓瑞上亓某甲是否明知其销售的保健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否实际销售以及具体的销售金额不清。被不起诉人亓瑞上亓某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起诉条件,经一次退查,未查清,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亓瑞上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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