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亓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本市市中区**街道**庄**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1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亓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20l9年11月1日,党家庄派出所民警胡某某、任某某在调查亓某某故意损毁财物案件时,持传唤证到济南市市中区**庄**村对违法嫌疑人亓某某进行传唤的过程中,在犯罪嫌疑人亓某某位于邵东村的窗帘店门口南侧正好碰到亓某某。民警向亓某某表明来意和身份后被亓某某无故谩骂,推搡,踢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1时许,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党家庄派出所民警胡某某、任某某在本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街,调查被不起诉人亓某某故意毁损他人财物案件时,依法传唤其到派出所配合调查。亓某某以关店铺门为由拒不配合,后被民警带至警车上,其上车后突然情绪失控,辱骂、踢踹民警胡某某手臂、腿部及警车车门。民警胡某某无明显外伤、未就医,衣袖、裤腿留有被踢脚印。增援民警到现场后,将亓某某带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亓某某双相障碍,案发期间为有**性症状的躁狂,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民警胡某某对亓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等)、证人证言(胡某某等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亓某某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本院认为,亓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亓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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