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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云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云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1********,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户籍地**省**市,住**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3月3日9时45分,被不起诉人云某甲驾驶鄂A3****号小型轿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Km+800m 处时,在超车过程中遇肖某甲驾驶人力三轮车同方向行驶,两车相撞,致肖某甲受伤,经救治后于2019 年3月31日死亡。经**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云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市**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某甲系因交通事故导致长期卧床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肖某乙、云某乙的证言;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社会调查证明等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5.被不起诉人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云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云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云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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