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3月3日9时45分,被不起诉人云某甲驾驶鄂A3****号小型轿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Km+800m 处时,在超车过程中遇肖某甲驾驶人力三轮车同方向行驶,两车相撞,致肖某甲受伤,经救治后于2019 年3月31日死亡。经**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云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市**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某甲系因交通事故导致长期卧床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肖某乙、云某乙的证言;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社会调查证明等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5.被不起诉人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云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云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云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