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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云某某寻衅滋事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云某某,男,194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8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村**社**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犯伤害致死人命罪,于1983年12月8日被伊克昭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17日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于2019年7月17日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于同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8日至3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2月16日至3月1日,4月28日至5月12日)。

伊金霍洛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3年云某某因訾某甲家狗将云某某家羊咬伤,云某某以此为由强行将訾某甲摩托车拖回家中,并以高价将咬伤的羊卖于訾某甲,摩托车訾某甲自己维修花费2000元左右。

2、云某某私自占有集体土地30余亩,2017年该土地经伊金霍洛旗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认定并分给了訾某乙,但云某某并不予归还,并于2017年将其中部分土地以5000元价格卖给倪某某。

3、云某某在日常浇水中霸占机井,致使包括张某某在内的其他村名的庄稼不能及时浇水,2016年左右张某某在给自家地浇水时,被云某某威胁不让浇地 。

4、2014年1月份,祁某某去云某某家收羊皮时因价格不和,致使云某某将祁某某车辆拦堵,祁某某按云某某的价格购买羊皮后才让离开。

5、2018年4月,郝某某以7600元承包云某某的69只羊的羊绒,当日剪毛剩10只,并协商好后期剪毛,次日将7600元全部支付云某某,但后期云某某以死了两只羊为由不让郝某某剪毛。

6、2017年10月,王某某到云某某家收取合作医疗费用,云某某以江苏工业园区尚未结清土地承包费用为由,不让王某某离开约2小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伊金霍洛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云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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