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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云某某危险驾驶罪)_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赵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78********,汉族,专科毕业,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赵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赵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赵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3时50分许,云某某饮酒后(隔夜酒)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赵某南庄村东口处被赵某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云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值为105.14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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