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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云南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寻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单位大唐***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55014026XP,非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仟伍佰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某甲,成立于2010年3月10日,经营范围为新能源技术开发、风力资源开发投资、风电设备检修调试、电力物资产品销售,地址昆明市寻甸县**镇**街西侧。

诉讼代表人刘某丙,男,1971年**月**日生,系**有限公司规划建设部主任。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1051970********,汉族,大学文化,中国党员,大唐***能源有限公司书记兼法人,户籍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伦区**街**号街坊**大厦**单元**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寻甸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寻甸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021974********,汉族,中专或中技文化,原**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公司工程部主任兼寻甸**山风电场工程项目部经理,户籍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街**房**号楼**号,现住重庆市丰都县工业园**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寻甸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寻甸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大唐***能源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大唐***能源有限公司成立,2012年刘某甲任总经理,2017年3月份由总经理调整为法人,2015年6月,大唐***能源有限公司的所有资源、项目、资产划入大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公司统一管理,刘某甲兼任总经理。刘某乙任大唐集团西南公司的工程部主任,兼任寻甸高本山项目部的项目经理。

2011年12月30日,云南省发改委下发了《关于核准寻甸高本山风电场项目的批复》,同意被不起诉单位大唐云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寻甸高本山风电场工程。自2012年6月份以来,大唐***能源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寻甸县的功山镇、金源乡、东川区的阿旺镇等地修建风机塔33座、进场道路及升压站等,24座风机塔、进场道路、升压站于2016年5月被云南省森林公安局立案查处,本院于2017年6月作相对不起诉,2号、17号风机塔省森林公安局查处时漏查,因此2016未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10月,高本山风电项目继续施工建设未完成的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33号风机塔及进场道路,项目工程于2017年2月建设完成投入使用。被不起诉单位大唐***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甲、寻甸**山风电场工程项目部经理刘某乙在明知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情况下,继续组织施工,致使农用地被占用。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大唐***能源有限公司2016年9月份后新增占用农用地面积47.78亩,无林木蓄积;2号、17号风机塔及进场道路占用农用地面积23.64亩。

2020年4月13日,大唐***能源有限公司向寻甸县林业和草原局交纳生态修复金人民币929664元;4月29日,向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交纳永久、临时植被恢复费合计人民币1273742元。

2019年12月9日,寻甸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刘某甲、刘某乙分别于2019年12月11日、12月19日到达寻甸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大唐***能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大唐***能源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刘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71.42(47.78+23.64)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大唐***能源有限公司在高本山风电场项目占用的农用地属荒山荒地,无林木蓄积,对生态破坏不大,目前已经取得农用地占用许可;办证过程中已经向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交纳永久、临时植被恢复费合计1273742元,可以对相应的破坏行为恢复;事发后积极缴纳生态修复金929664元,有悔罪表现;整个林地许可报批过程中,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履职不到位,服务企业不到位。大唐***能源有限公司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大唐***能源有限公司及主管责任人刘某甲、直接责任人刘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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