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西青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路**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号楼**门**号。2017年11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1月24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于某甲,自2016年6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利用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工作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购买理财产品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于某乙、范某某的信任后,先后骗取被害人于某乙、李某某人民币624万元、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100万元据为己有,用于网上购买彩票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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