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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甲寻衅滋事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曾用名于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82********,初中文化,务工人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11月12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11月2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凌晨2时许,在赤峰市松山区书香庭院二期1号楼2单元,被不起诉人于某甲酒后与其妻子杜某某争吵,而将单元门玻璃踢碎,在乘坐电梯的过程中又将电梯门踹坏。经鉴定造成损失7510元。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案发后于某甲家属对造成的损失已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三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赔偿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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