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曾用名于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60********,汉族,初中文化,现任莱西市**驾校总经理,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街道**路**号,现住山东省莱西市**街道**村。2019年3月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约5月份,被不起诉人于某甲在“莱西市交通局……训群”微信群内,发现谭某(同案不起诉)发布可以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信息后,通过微信联系谭某,以每个证人民币500元至600元的价格多次从谭某处购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约60余个,并以人民币700元至800元的价格卖给骏德驾校学员。至案发时,共查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26个,谭某获利约人民币6000余元,于某甲获利约人民币1000余元。在查获证件中,有盖有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章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1个,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公章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2个,枣庄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公章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4个;莱芜市道路运政管理处公章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19个。经济南市第二驾校服务中心、临沂市运输管理处、枣庄市运输管理处查询核实,谭某、于某甲买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均系伪造的假证。另经核查,北京市及临沂市确有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和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两单位,原莱芜市无莱芜市道路运政管理处、枣庄市无枣庄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两单位。
被不起诉人于某甲归案后,认罪认罚,查获的非法买卖的国家机关证件已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查获经过;2.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3.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4.证人证言;5.被不起诉人谭某、于某甲供述和辩解;6.临沂市、北京市、济南市等运输管理处、编制委员会的证明;7.前科查询、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且系初犯。于某甲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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