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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64********,汉族,文盲,聋哑人,吉林省辉南县人,现住****,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辉南县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辉南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辉南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于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擅自进入辉南国有林保护中心四岔管护站石场作业区23林班41小班内,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1株,经鉴定,立木蓄积0.428立方米。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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