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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15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0********,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因管辖问题,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退回公安局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19日盛庄派出所接分局食药环侦大队线索,称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有售卖假“3M”口罩嫌疑。派出所民警经守候,于2月24日19时许在兰山区临西九路与水田路交汇处将正在出售口罩的于某某抓获,现场在其鲁******黑色别克轿车内查获“养生源”牌一次性使用口罩26000余只。经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自新冠疫情以来,明知自己无任何售卖口罩资质,在网上高价非法销售“3M”、“保为康”N95、“养生源”等品牌口罩,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涉案金额3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是否有高价销售口罩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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