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7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曾用名于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4198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青岛市人,务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区。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4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于某甲通过微信在徐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牙珠子、象牙三通、象牙平安扣各一件。经鉴定,为亚洲象或非洲象上门齿(现生象牙)制品。案发后,赃物已被扣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已依法上交赃物,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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