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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非法拘禁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村。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7时30分许在青岛市即墨区松浩电器有限公司门口,在被告人刘某某纠集下,伙同贾某某、邢某某、韩某某、迟某某,将正在盗窃**公司金属板材的工人柳某某抓获,后对柳某某殴打、捆绑,非法拘禁约一个小时。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向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投案自首。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取得柳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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